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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VPN软件翻墙之法律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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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VPN 法律风险 #翻墻\n最近朋友圈流传一份关于“行政处罚决定书”,内容显示朱某某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(简称“《国际联网暂行规定》”)第六条、第十四条,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。处罚事由为“擅自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“。\n因笔者为网络技术爱好者亦为法律从业者,为了规范自己的上网行为,特学习了相应法规。\n《国际联网暂行规定》第六条规定:“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”\n上述规定中的“国际出入口信道”的定义规定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》(简称“《国际联网暂行办法》”) 第三条第三项中,即“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……(三)国际出入口信道,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。”\n那么何为VPN呢?\nVPN(Virtual Private Network),即虚拟专用网络,百度百科给出的描述是:“虚拟专用网络的功能是: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,进行加密通讯。”\n由于GFW的存在,我们在国内想要直接访问一些国外“不良”网站,例如Facebook,Twitter,Google等,大都会被拦截。而VPN的作用主要通过VPN代理服务器,为那些想要访问上述网站的人搭建一条“虚拟通路”,从而避免被拦截。\n而上述《国际联网暂行办法》第三条对国际出入口的定义显然是指“物理信道”,而非类似VPN等虚拟信道。\n朱某某利用软件访问国外网站,并非建立了非法定信道,而是利用软件通过我国合法物理国际出口(如海底光纤)访问国外VPN服务器,再由服务器建立虚拟通路进而访问的。\n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,应予撤销。当然笔者并不建议、甚至反对各位朋友访问上述不良网站,避免自己的电脑中毒甚至瘫痪~\n在朱某某被行政处罚后,朋友圈还流传一副截图,即《环球时报》胡主编,也早于2018年3月,即在Twitter这个不良网站上建立了自己的账号,还竟然有2.2W关注者。\n期待北京警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纠正其违法行为~\n常去KTV的朋友都应该熟悉一句歌词:“拒绝V、拒绝P、拒绝VPN~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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