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翻墙软件,小心!
遇到一例使用翻墙网站,长期浏览国外色情网站,被行政处罚的案件。。。分析如下:\n比较常见的有三种处罚理由和依据。\n(一)“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”作为处罚理由并不成立。\n目前主要“翻墙”的方式包括VPN的基本原理都是代理访问,而代理访问现在已经是互联网上最常见的数据信息交互形式。代理访问和直接访问所经过的国际出入口信道都是一样的。不排除有人能自行沟通通信卫星或私自铺设光缆,但是否有这个必要?简单的代理访问即可实现翻墙,而作为中转的境外代理服务器也不在“墙”的黑名单上,根本没有访问限制,那么,有什么必要去建立、适用非法定信道?如前所言,目前所有的“翻墙”过程,基本上都是由客户端通过境内合法的ISP(网络业务提供商)接入互联网,然后经过合法的国际出入口到达位于境外的代理服务器(直到这一步,“翻墙”与其他正常的对境外网站的访问没有任何区别),然后再通过代理服务器访问并返回其他被“墙”网站的信息。如果实践中发现确有建立非法定信道来“翻墙”的,那么处罚时就应明确指出,其从个人客户端直到境外目标网站整个访问路径所建立、使用的非法定信道是何种形式,在哪个节点,而不是顾名思义地将代理访问的路径直接联想为非法定信道(除非明文禁止代理访问)。其实,这个路径和节点其实非常好查,使用tracert(traceroute)类的网络常用工具,就能很简单、方便地显现从个人客户端到境外目标网站经过的所有路由节点。\n(二)“非法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”作为处罚理由也不成立。\n“翻墙”的过程,从家庭网络到小区宽带,到ISP(网络业务提供商)的机房,再到城域网,再到骨干网,直到越过国际出入口到达境外代理服务器,和所有其他正常上网行为的接入方式和路径都是一样的。没有、也没必要非法接入网络。唯一的区别就是,到达境外后通过代理服务器间接访问其他被“墙”的网站。\n(三)“提供专门用于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”作为处罚理由也不成立。\n这一行政处罚依据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。其实质是对符合刑法中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。如前所述,“翻墙”并没有提供专门用于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。其基本原理就是一个最简单代理访问,即便是使用VPN方式也是一样的代理访问过程。这是互联网上最常见的应用服务,没有也不需要任何攻击性功能。